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親字第19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被 告 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丙○○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二、確認原告與被告甲○○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與原告乙○○之生父劉○榮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下非婚生子女即原告,惟當時戶籍謄本卻記載生母為被告丙○○,其後訴外人王○元、王○鑾於74年2月25日共同收養原告,嗣於114年1月22日與原告終止收養關係,故依照民法第1083條,原告回復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親屬間之權利義務,然本件原告並非被告丙○○之親生子,而係被告甲○○之親生子,且原告自幼時即與被告甲○○之之父親王木欽同住,由被告甲○○、訴外人王木欽撫育長大成人,成年後原告並有扶養被告甲○○,迄今被告甲○○仍與原告同住;又原告之生父即劉家榮已死亡,故現原告應依民法第1083條之規定回復生母即被告甲○○之姓並回復與生母即被告甲○○間之權利義務。從而,本件自有提起確認原告與被告丙○○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確認原告與被告甲○○間之親子關係存在之必要。爰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丙○○陳稱:原告確實不是我生的孩子,原告的生母是甲○○,原告是甲○○跟我先生劉家榮生的,我幫甲○○做月子,差不多27、28天,甲○○就離開了,從此就沒有聯絡了。
當時原告留在我家,因為要讀書,沒有戶口不行,我生小孩都在產婆那邊生的,我就去拜託人家幫忙弄個出生證明等語。
(二)被告甲○○經通知未到庭,僅提出書狀表示其年事已高,體力無法長途跋涉,請免被告到庭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就法律上所定親子關係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之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次按,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而生之子女,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係以該子女係由妻分娩為前提,倘妻並無分娩之事實,僅於戶籍資料上登載為該夫妻之婚生子女,則權利義務受影響之人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應屬一般確認之訴,而非民法第1063條第2項所定之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亦不受民法第1063條第3項關於2年除斥期間之限制。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甲○○間具有真實血緣關係,然因戶籍登載被告丙○○為原告之母,致雙方間因親子關係存在與否所生之繼承等私法上權利有不明確之狀態,而此等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揆諸上開說明,可認本件原告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丙○○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並請求確認其與被告甲○○間之親子關係存在,於法有據,先予敘明。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13年度養聲字第5號裁定影本、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臨床病理科(內湖院區)親子鑑定報告書、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等為證。又依上開親子鑑定報告書之記載結論為:「依據23組體染色體STR DNA位點之分析結果,實務上證明『甲○○』是『乙○○』的親生母親」等語。參酌現代生物科學發達,醫學技術進步,以DNA檢驗方法鑑定子女之血統來源之精確度已達99.9%以上,是上開親子鑑定結果及說明內容應堪可採。本院審酌上開血緣鑑定結果,原告既經鑑定為被告甲○○之子,則原告與被告甲○○具真實之親子血緣關係,與被告丙○○間不具有真實之親子血緣關係,應可認定。從而,原告訴請確認其與被告丙○○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並請求確認其與被告甲○○間之親子關係存在,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因該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規定甚明。本件原告之請求雖獲勝訴,然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事件,依法必須藉由法院裁判始能還原身分,被告等人僅依法消極應訴,應認被告等人之行為為伸張或防衛其身分權所必要。因此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勝訴之原告負擔,始稱公允。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