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賴瑞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23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