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賴瑞明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人反訴請求確認農育權存在等事件,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反訴請求相對人確定農育權存在事件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10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