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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訴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黃明慶相 對 人 林芳珍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僑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宇傑

裁判日期:202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