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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15 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15號原 告 張松源

張國棟劉賢長張文政李秀菊劉俊男

劉清彬

劉清義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被 告 張慶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依原告聲請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5號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宣示判決在案,惟主文漏未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爰依聲請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瓊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雅淩

裁判日期:202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