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9號原 告 林文燦被 告 鄧碧梅 南投縣○○鄉○○巷00號
兼訴訟代理人 李有庫追 加 被告 李益松
李惠芬李惠婷李佩蓉李佩玲李世謙李益綸李益坤李益鋒李嘉修李宗力
李坤霖李庭姍林李彩微李俊卿李彩媛高月娥張高榕張弘毅張弘志劉金男劉逸文劉逸彥劉逸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之民國115年7月27日具狀撤回起訴等語,依前開規定,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瓊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雅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