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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5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53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8,00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36,000元或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出具之保證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08,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略以:㈠兩造均因從事建築包工業而結識,被告自民國112年5月19日

起至112年8月14日止,以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及交付方式與原告口頭成立借貸契約,陸續向原告借款,累計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0元,兩造就利息部分則未為約定。原告已多次催告被告應償還借款,但被告除於113年3月間曾返還12,000元外,迄仍積欠原告708,000元。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以現金、有價證券或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保證書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兩造間之LINE對話截圖、訴外

人即原告乾女兒張OO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截圖、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手機截圖、張OO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及明細、中華郵政無摺存款收執聯等件(本院卷第25至67頁、第95至99頁)為證。且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第229條第2項、第3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兩造間之消費借貸未約定返還期限,經原告於112年11月21日以LINE催告被告返還借款,該訊息已經被告讀取而生催告之效果,有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附卷可參(本院卷第61-63頁),嗣經過1個月之相當期限即至同年12月21日止,應認原告業已催告屆期,被告自有返還之義務,然被告仍未清償,應自催告屆期翌日起負遲延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0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6月17日(本院卷第8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併准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出具之保證書),及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附表編號 時間 金額(幣別:新臺幣) 交付方式 匯入帳戶 1 112年5月19日 150,000元 (自張霓妮郵局帳戶提領120,000元,及現金30,000元) 現金交付 2 112年6月20日 200,000元 (自張霓妮郵局帳戶提領200,000元) 現金交付 3 112年7月3日 200,000元 (自張霓妮郵局帳戶提領170,000元,及現金30,000元) 現金交付 4 112年7月17日 150,000元 (自張霓妮郵局帳戶提領150,000元) 郵局無摺存款 存入被告指定之王秀清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5 112年7月30日 10,000元 (自張霓妮郵局帳戶提領10,000元) 現金交付 6 112年8月14日 10,000元 (當天自張霓妮郵局帳戶提領20,000元,交付現金10,000元) 現金交付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