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62號原 告 戴春蘭被 告 劉永福
劉鎔萱巫欣怡即涂玉枝之承受訴訟人
巫欣惠即涂玉枝之承受訴訟人
巫雅芳即涂玉枝之承受訴訟人
黃盈穎即涂玉枝之承受訴訟人
黃永盛即涂玉枝之承受訴訟人
黃弘安即涂玉枝之承受訴訟人
黃雅瑩即涂玉枝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巫欣怡、巫欣惠、巫雅芳、黃盈穎、黃永盛、黃弘安、黃雅瑩為被告涂玉枝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者,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38條第1款、第1139條、第1140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涂玉枝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4年7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長女劉鳳嬌(生父劉見發)、長子劉永福均拋棄繼承,長女劉鳳美(生父劉見利)於繼承開始前之81年6月17日死亡,代位繼承人為巫欣怡、巫欣惠、巫雅芳;三女劉桂秋於繼承開始前之79年6月27日死亡,代位繼承人為黃盈穎、黃永盛、黃弘安、黃雅瑩;次女劉瑞香於繼承開始前之54年1月1日死亡,並無子嗣;次男劉育仁於繼承開始前之71年12月19日死亡,並無子嗣,而親等近者直系血親卑親屬之代位繼承人巫欣怡、巫欣惠、巫雅芳、黃盈穎、黃永盛、黃弘安、黃雅瑩,均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故涂玉枝之繼承人為巫欣怡、巫欣惠、巫雅芳、黃盈穎、黃永盛、黃弘安、黃雅瑩等情,有涂玉枝之除戶謄本及上開繼承人戶籍謄本、本院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南投○○○○○○○○○函文及函附戶籍資料、本院投院揚家佳日114年度司繼字第1099號公告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89至199頁、第269至276頁、第237頁、第317至318頁、第305頁、第249至260頁、第287頁),並經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
099、1208號卷宗核閱無訛。茲因渠等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為使本件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依職權裁定命巫欣怡、巫欣惠、巫雅芳、黃盈穎、黃永盛、黃弘安、黃雅瑩為涂玉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