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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72號原 告 林千詩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律師被 告 莊惠芳訴訟代理人 曾彥程律師

林士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5年3月12日下午2時45分於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已定期宣示判決,然本件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俊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