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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76 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76號原 告 陳佩玲被 告 葉佳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8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㈠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23日透過交友軟體與原告聊天,自稱從

事室內設計之「黃一鳴」(LINE暱稱「啊獎」),於111年9月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2度前往南投縣水里鄉,自稱「黃一鳴」本人而與原告見面約會,以此方式取信原告,隨後陸續透過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聯繫原告,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分別以「詐欺事由」之理由,向原告借款,並將不知情之訴外人林豫偉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翻拍照片,竄改姓名、年籍、統一編號等照片以外之個人資料,變造為「黃一鳴」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翻拍照片,以LINE傳送與原告,致原告誤信為真,為協助「黃一鳴」而申辦貸款,分別於附表所示「交付時間方式」,分別交付被告或轉帳至被告指定之人頭帳戶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以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之歸屬及流向,原告因而受有財產上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80萬元。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不認識原告,未向原告借錢或拿到任何錢等語,資為抗辯。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

⒈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原告於警詢時之證述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偵查及刑案審理時之供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原告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郵政自動櫃員交易明細表及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交友軟體探探及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花都汽車旅館帳目清單及住房紀錄翻拍照片、原告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明細等件可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投集警偵字第1120000409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第10至20、62至90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86號偵查卷宗第43至46頁;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87號刑事卷宗第53至65頁;警卷第21至22、65至70、73至87頁),被告之上開行為並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18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991號刑事判決有罪確定,亦有前揭刑案判決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3至22、67至74頁),堪信為真實。

⒉被告以如附表「詐欺事由」欄所示之理由誆騙原告,致原告

陷於錯誤交付款項或轉帳至被告指定之人頭帳戶,以此隱匿犯罪所得之歸屬及流向,其所為與原告受有82萬元之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依前揭說明,被告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原告雖受有82萬元之損害,然僅於80萬元部分為請求,自屬有據。⒊被告雖辯稱其不認識原告,亦無向原告借錢及拿任何錢等語,惟被告嗣於臺中高分院114年度金上字第1991號刑事案件審理期間已坦承犯行,並表明「願意認罪、有意願與告訴人即原告調解」,惟因原告經傳喚未到庭,而迄未能與被告達成和解或調解等情,有前揭確定判決附卷可稽(本院卷第67至74頁),堪認被告有原告所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被告前開所辯,自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4年6月1日起(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卷第7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依該條規定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瓊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雅淩附表:

編號 詐欺時間 詐欺事由 交付時間及方式 金額(新臺幣) 1 111年9月29日 工程資金周轉不靈,缺口27萬元 111年10月11日20時30分許,在南投縣○里鄉○○路○段000號全聯福利中心水里門市停車場,當面交付現金與駕車到場之被告。 27萬元 2 111年10月13日 支付工人工資,尚欠72萬元 ①於111年10月17日14時30分、32分轉帳至被告指定之江品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於111年10月19日18時許,在上開全聯福利中心停車場,當面交付現金與駕車到場之被告。 ①5萬元、4萬元 ②30萬元 3 111年10月24日 工人從3樓摔落,家屬求償180萬元 ①於111年10月27日14時34分、48分、15時1分轉帳至被告指定之邱美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於111年11月14日14時35分、36分轉帳至被告指定之江書嫻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5萬元、3萬元、2萬元 ②5萬元、1萬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