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83號原 告 孫得盛訴訟代理人 李瑞琮被 告 林宜慧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憲璋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26日上午10時於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已定期宣示判決,惟因被繼承人林正雄之繼承人就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是否應辦理繼承登記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瓊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雅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