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58號上 訴 人 銓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春輝被 上訴人 李明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預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於115年3月31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僑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