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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39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麗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亞君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賴金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又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再者,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114年9月19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39號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首揭規定,抗告人應補繳抗告費用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裁判日期:2025-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