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85號原 告 許峻瑋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被 告 洪惠枝
施維欽洪維涓洪冠羽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5年度投簡字第65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之本票債權經被告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現由本院簡易庭以115年度投簡字第65號案件(下稱另案)審理中,尚未終結確定。茲因原告得否主張撤銷本件贈與,繫於原告是否為債權人而定,此乃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現另案進行筆跡鑑定中,為避免兩案認定歧異,並合理分配訴訟資源及節省當事人之勞費,認有於另案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僑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