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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2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魏語蕎訴訟代理人 陳亮逢律師相 對 人即 原 告 魏玉芳訴訟代理人 簡秀蘭

林羿帆律師複 代理人 何彥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主張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南投縣○里鎮○○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98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南投縣○里鎮○○路0○0號(下合稱系爭房地),惟訴外人即鄰地同段1706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葉珈臻對兩造所有1707地號土地提起確認通行權存在訴訟,現由本院115年度投司補字第515號(下稱另案)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繫屬在案。而該案通行方案之確定,可能涉及本件兩造分割方案之選擇,以及對周圍地損害最少處所即方法之判斷,屬本案之一部先決問題,爰請求於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案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停止。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固據提出另案民事起訴狀及開庭通知書為證。惟本件1707地號土地之全部面積已受98建號建物套繪管制,是否能採取原物分割,已非無疑。縱採取原物分割方案,亦由兩造一方全部取得,他方為金錢補償,故另案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是否成立,均無礙本件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自非本件訴訟先決問題。依上開說明,難認有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所定得停止訴訟程序之情形。聲請人聲請在另案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