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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輔宣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輔宣字第9號聲 請 人 白光璧相 對 人 白伊吟(原名:白宜恕)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白伊吟(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選定白光璧(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人白伊吟之輔助人。

三、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人白伊吟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白光璧為相對人白伊吟(原名:白宜恕)之父,相對人,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1113條之1、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輔助宣告同意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並有本院職權查詢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二親等)資料在卷可參。本院為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 此有該院114年8月21日草療精字第1140009851號函檢送之民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綜上訊問情狀及鑑定結果,本院認相對人因心智缺陷,已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從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應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關於選定輔助人部分,查相對人前未訂有意定監護契約,有本院職權查詢司法院公證業務作業系統查詢結果資料在卷可明。又相對人未婚,無育有子女,其母已歿,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與相對人誼屬至親,目前與相對人同住,並有意願擔任輔助人一職,另相對人之弟白勝文亦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有輔助宣告同意書在卷可明,本院審酌上情,堪認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

五、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