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 告 賴漢柔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被 告 陳寬雄訴訟代理人 陳世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3月20日上午11時於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5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已定期宣示判決,然本件未將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合法送達被告,且尚有事實未臻明瞭,需待兩造補正,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