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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3號原 告 陳美珍訴訟代理人 林婉婷律師被 告 吳森田

李美賞胡文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1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煜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裁判日期:202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