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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三玄宮法定代理人 張國政訴訟代理人 翁晨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6月22日宣判。惟被告即反訴原告三玄宮於115年5月26日具狀聲請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原告即反訴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亦於同年6月9月具狀表示同意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90條規定,本件訴訟程序自115年6月9日停止,即有命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