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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監宣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173號聲 請 人 趙0英相 對 人 許0吉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許0吉雖設籍於南投縣,然該戶籍地僅係因有祖產而未將戶籍遷出,許0吉未住居於戶籍址,其自大學求學起即北上,畢業後陸續於臺北及新竹工作、結婚並生子定居,目前實際居於新竹市等情,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46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應專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程序上顯有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至有管轄權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