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103號聲 請 人 陳O霖相 對 人 周O如關 係 人 陳O華
陳O臻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周O如(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陳O霖(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周O如之監護人。
三、指定陳O華(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之人周O如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周O如負擔。理 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