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105號聲 請 人 李0宏相 對 人 李0源關 係 人 李0昌
李0芸李0娟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李0源(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李0宏(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李0源之監護人。
三、指定李0昌(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之人李0源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李0源負擔。理 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