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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監宣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30號聲 請 人 江○○相 對 人 江○○相 對 人 江○○相 對 人 江○○上列當事人間就受監護宣告之人江○○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宣告之人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現任監護人長期未盡照護之責,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請求撤換現任監護人江○○、江○○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江○○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監護宣告之人江○○業於115年3月1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受監護宣告之人江○○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本案受監護宣告之人江○○既已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則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