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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監宣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46號聲 請 人 簡○庭0000000000000000相 對 人 簡○霖0000000000000000關 係 人 簡○嬌

蔡○牟簡○宗簡○尚

簡○稼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A07(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A06(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A07之監護人。

三、指定A001(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之人A07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A07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相對人自民國114年2月27日起因意識不清及半癱、慢性腎臟病、失語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以下規定,請求裁定如主文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同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受宣告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相對人之身心障礙證明、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件為佐。而相對人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蔡昀霖醫師鑑定,結果略為:(一)身體檢查:簡員為60

歲男性,四肢無力、裝置鼻胃管坐於輪椅,由兒子及女兒陪同推行入室。(二)精神狀態:叫喚其姓名偶可睜開眼睛但無其他回應、眼神極少注視外界刺激源。無語言表達,難理解他人指令。(三)心理評估:於認知功能部分,MMSE測驗得分為0/30,落於嚴重認知功能缺失的範圍,CDR為3分。

適應功能部分,簡員的表現與同儕相較落於非常低下的狀況,生活自理需要完全協助。綜合以上所述簡員之過去生活史、疾病史、身體檢查、精神狀態檢查與心理評估結果。本院鑑定認為簡員因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此有該院115年5月26日草療精字第1150006370號函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為憑,堪認相對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本件相對人既經監護宣告,參照前揭規定,自應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審酌相對人前未訂有意定監護契約,父、母均已歿,聲請人及關係人A001皆為相對人之女,分別具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意願,且相對人之配偶A03、子女A04、簡○尚、A002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由A001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有司法院公證業務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及同意書可憑,因認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由A001擔任會同開具相對人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2、3項所示。

五、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即聲請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A001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