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2號聲 請 人 留00相 對 人 留00 籍設南投縣○○市○○里○○○路0 即 失蹤人
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留00(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址:南投縣○○市○○里○○○路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失蹤人留00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留00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