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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299號聲 請 人 交通部法定代理人 陳世凱相 對 人 朱秀英

朱海倫

朱亞鵬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朱昇輝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朱昇輝(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鄉○○村○○巷00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業於114年1月7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南投縣埔里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本院審酌上開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裁判日期:202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