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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5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594號聲 明 人 蘇靜玥

蘇羽柔

談宥樂

蘇秉承上 四 人法定代理人 蘇姵文

莊昊諺法定代理人 莊武學

蘇姵文聲 明 人 林洛彤(原名:蘇妘妍)

林禹彤(原名:蘇詩云)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林育如聲 明 人 蘇淑玲

蘇子晴

蘇定豐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蘇姵樺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5、6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未全部拋棄繼承時,則次親等之繼承人依法均不得繼承,前順序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時,則次順序繼承人亦不得繼承,苟聲明拋棄繼承,則因其非繼承人而於法不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蘇煜能於民國115年4月2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明人蘇靜玥、蘇羽柔、談宥樂、蘇秉承、莊昊諺、林洛彤、林禹彤、蘇子晴、蘇定豐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聲明人蘇淑玲則為被繼承人之姐,有其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附卷可查。雖被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之子女蘇姵文、蘇姵樺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惟被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親等近者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蘇家宥因逾期拋棄繼承,業經本院115年度司繼字第682號裁定駁回其之聲明在案,而聲明人等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及姐姐,係第一順序次親等之繼承人及第四順序繼承人,依法不得繼承,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裁判日期:202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