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619號聲 請 人 彭祥龍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彭榮欽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張雪霞地政士(事務所設南投縣○里鎮○○路00號)為被繼承人彭榮欽(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南投縣○○鄉○○路00號)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彭榮欽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彭榮欽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7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彭榮欽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彭榮欽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彭榮城於民國74年9月8日死亡時遺有不動產,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彭榮欽皆為彭榮城之繼承人,因被繼承人復於93年5月8日死亡,其法定順序繼承人均已死亡,是否有其他繼承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彭榮城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依法聲請選任張雪霞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遺產稅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南投○○○○○○○○○回函、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為證。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據以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又按遺產管理人之設,旨在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以免遺產散失,是以遺產管理人具有相當之公益色彩;另選任遺產管理人,除慮及管理遺產之公平性外,尚須考慮其適切性,亦即可對其遺產、遺債之情形瞭解較深,或具法律、會計、地政等專業能力,復與遺債債權人無利害共同關係而得忠誠處理者,優先選任為宜。經聲請人推薦張雪霞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業獲張雪霞地政士之同意,有其提出之同意書、開業執照各1份在卷足稽,本院審酌張雪霞地政士具有處理不動產事務之專業背景,因認由張雪霞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五、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