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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4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494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債 務 人 全晨裕

全志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0,5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即借款人全晨裕前就讀私立五育高中時,於民國(以

下同)112年9月21日邀同債務人全志勇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訂最高借款額度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一紙,動用期限自112年11月8日起至借款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並約定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借款人於動用期限內向聲請人提出1筆撥款通知書,聲請人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予借款人。㈡依據放款借據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之意旨:

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聲請人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㈢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約定:借款人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

除願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違約金。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本借款債務,不依約清償經聲請人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為114年12月23日,當時就學貸款利率為1.775%另加計年利率1%固定計算後之年利率為2.775%,前項所定之違約金,其利率應改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超過六個月部分) 計算。

㈣詎債務人即借款人全晨裕自114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0,570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放款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部清償。債務人全志勇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債權,有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及撥款通知書影本為憑,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570元 全晨裕、全志勇 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2月22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570元 全晨裕、全志勇 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