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015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債 務 人 邱素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2,3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㈡債務人邱素眞分別於及94年3月間向聲請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
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㈢債務人迄107年1月底積欠聲請人73,686元、迄107年1月底積
欠案外人38,667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2,463元 邱素眞 自民國107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9 002 新臺幣37,993元 邱素眞 自民國107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9※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