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10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南投縣埔里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胡嘉宸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鄭勝仁
江欣潔
一、㈠債務人鄭勝仁、江欣潔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33,344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逾期本金按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鄭勝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逾期本金按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之違約金;㈢債務人鄭勝仁、江欣潔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78,003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逾期本金按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