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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8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南投縣信義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志輝代 理 人 吳家豪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莊凱仲

伍德雨

一、債務人莊凱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2,375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6.1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6.19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莊凱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伍德雨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