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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9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96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黃朝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27,422元,及其中㈠新臺幣20,071元,自民國11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5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429,615元,自11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2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277,736元,自11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0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