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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33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3323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債 務 人 伍宇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91,229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600元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伍宇帆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起向聲請人借款700,000

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99%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6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㈡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15年4月8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

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591229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