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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40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091號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債 務 人 王昱晨即王雅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3,7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王昱晨即王雅如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1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1年7月26日止,尚結欠新臺幣59821元消費款、新臺幣2733元循環利息、新臺幣1229元費用(含違約金),總計新臺幣63783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821元 王昱晨即王雅如 自民國111年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15※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