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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54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5426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債 務 人 蕭御禾即蕭御玲債 務 人 蕭佳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00,6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蕭御禾即蕭御玲於民國107年11月至109年4月間邀同

債務人蕭佳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00,69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蕭御禾即蕭御玲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蕭佳慧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0,690元 蕭御禾即蕭御玲、蕭佳慧 自民國115年4月1日起 至民國115年10月6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5年10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0,690元 蕭御禾即蕭御玲、蕭佳慧 自民國115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