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5662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債 務 人 陳巧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6,7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巧綾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119年11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5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10月16日止累計134,922元正未給付,其中129,730元為本金;4,399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巧綾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67,25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17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10月16日止累計120,268元正未給付,其中118,964元為本金;1,30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㈢債務人陳巧綾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17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10月16日止累計151,550元正未給付,其中149,532元為本金;2,01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9,730元 陳巧綾 自民國115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3.5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18,964元 陳巧綾 自民國115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3.78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49,532元 陳巧綾 自民國115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3.78計算之利息※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