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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50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5079號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債 務 人 李婉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665元,及自民國115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即借款人)李婉君向聲請人辦理買賣分期付款(PA

E-9673):總價新臺幣58,500元正,雙方約定共計12期按月攤還本息,第1期至第12期每期攤還新臺幣4,875元正。依約如有遲延繳納時,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不論本金或利息如有一部份遲延,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相對人等立據同一內容之借款契約書交付聲請人收執。

㈡詎相對人借款後未依約攤還,其於聲請人處之所有借款債務

均視為全部到期,嗣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置若罔聞,尚欠聲請人如「請求之標的」意旨所列之債務,迄未為清償,依法相對人應負清償給付之責任。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