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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50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5099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債 務 人 謝竣宇

謝來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46,3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謝竣宇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謝來發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6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87,437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轉收款

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15年9月14日。

㈢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㈣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㈤詎債務人謝竣宇自民國115年4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

尚欠新臺幣346,3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謝來發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6,392元 謝竣宇、謝來發 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 至民國115年9月13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5年9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6,392元 謝竣宇、謝來發 自民國115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