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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5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518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相 對 人即債務人 王傳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471,470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㈡新臺幣147,732元,及自民國115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88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新臺幣1,200元),及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868元、未受償海外結匯費新臺幣1,719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