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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51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5198號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債 務 人 洪碧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61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嗣

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服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後,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㈡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繳總

額進行購物,債務人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次交易之價款,然並未依約支付,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期數、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表,依「大哥付」服務條款第

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清償餘款8612元,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16。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