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9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96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南投縣集集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楊振聯代 理 人 黃俊卿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曾瑞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569,492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94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2,0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94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21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63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97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639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97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