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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133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3308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代 理 人 郭蓁鈺債 務 人 簡嘉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另查詢債務人投保之勞保、人壽保險及郵局存款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所在地在臺中市大里區。依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