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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133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13367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 號0樓債 務 人 紀文華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係逕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存款資料,惟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