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01號聲 請 人 陳俊陽相 對 人 陳凱翔律師即湯慶瑜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湯慶瑜生前向聲請人借款共計新臺幣595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擔保債權金額為270萬元、360萬元、42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約定清償日期為以本票所載之日期為清償日,並經登記在案。詎聲請人於民國114年8月31日向債務人提示聲請狀所示之全部票據,仍未獲清償,嗣債務人於115年1月20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均已依法拋棄繼承,經本院裁定選任陳凱翔律師為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影本等。
三、經核本件普通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外觀上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復查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所有權人:湯慶瑜(歿)遺產管理人:陳凱翔律師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名間鄉 竹圍 540 567.74 全部 2 南投縣 名間鄉 竹圍 541 515.14 全部 3 南投縣 名間鄉 竹圍 542 1048.03 全部 4 南投縣 名間鄉 新赤水 1662 170.91 全部 5 南投縣 名間鄉 新赤水 1722 27.32 全部※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