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37號聲 請 人 許馨文
陳亦凡相 對 人 邱柏翔
邱冠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邱柏翔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相對人邱冠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邱柏翔、邱冠智分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分別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為民國114年5月11日,經於113年5月15日登記在案。而相對人分別向聲請人借款1,440,000元,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15年4月2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陳稱:相對人業已提起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訴訟,惟因該案涉及刑事犯罪,經法院裁定於刑事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為此請求於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訟終結前,暫緩或停止本件程序等語。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依其於聲請時提出之抵押權及債權證明文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證據資料,由形式上審查已足明瞭其抵押權業經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所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依首揭說明意旨,本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相對人前開主張,均屬對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抵押債權存否之實體事項為爭執,則依首開說明,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並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是相對人如就前開實體事項有所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謀求解決,尚非於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相對人不得以前開實體法律關係之事由,於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之非訟程序中阻止聲請人行使其抵押權。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115年度司拍字第37號 財產所有人:邱柏翔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名間鄉 南雅 98 726.4 10000分之271 2 南投縣 名間鄉 南雅 98-1 18.68 10000分之271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58 南投縣○○鄉○○段00地號 -------------- 董門巷21之23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6層 三層:66.12 合計:66.12 陽台:7.1 花台:0.63 全部 備考 共有部分:南雅段27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94 南雅段27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50附表二:
115年度司拍字第37號 財產所有人:邱冠智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名間鄉 名水 114 29.92 全部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76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市○巷00○0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3層 一層:24.86 二層:25.26 三層:25.26 合計:75.38 全部※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