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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23號聲 請 人 陳勝榮相 對 人 陳天士法定代理人 伍玉鈴相 對 人 吳陳富美

陳正杰

陳志龍陳信彣陳信安蕭月霞

陳音如

陳宏輝陳顧素雲

陳中棋陳振卿陳松梧即陳已未之繼承人

詹季芸即陳已未之繼承人

陳威廷即陳已未之繼承人

陳建龍即陳已未之繼承人

陳正權即陳已未之繼承人

陳櫻桃即陳已未之繼承人

陳櫻花即陳已未之繼承人

陳漢堂即陳已未之繼承人

陳漢乙即陳已未之繼承人

陳櫻珍即陳已未之繼承人

李建華即陳登錦之繼承人

李婕瑀即陳登錦之繼承人

簡炳昌即陳登錦之繼承人

李鳳釵即陳登錦之繼承人

陳士原即陳登錦之繼承人

陳筱婷即陳登錦之繼承人

陳奕菲即陳彤禕

林羽涵即陳登錦之繼承人

簡佩岑即陳登錦之繼承人

簡佩浿即陳登錦之繼承人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簡君曲上二人共同代 理 人 吳麗招相 對 人 陳婉真即陳水亭之繼承人

陳政宏即陳水亭之繼承人

陳江綉里即陳金益之繼承人

陳志松即陳金益之繼承人

陳海山即陳金益之繼承人

陳志茂即陳金益之繼承人

陳政中即陳金益之繼承人

王志聰地政士(即陳美如之遺產管理人)

陳秋霞陳蕙文陳惠萱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欄位所示,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1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惟相對人陳櫻珍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字第217號審理,嗣相對人陳櫻珍撤回上訴,全案確定。另本件經依前揭規定,發函通知相對人等限期提出費用計算書並釋明費用額,惟相對人等已逾期限而未提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是本件爰僅就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裁定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金額。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審查,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首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4,165元 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地政謄本規費 8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110)MA00000000 第一審地政列印登記簿謄本規費 12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110)MA00000000 第一審戶籍謄本費 39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 收據號碼:Z000000000000000000000 第一審戶籍謄本費 15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 收據號碼:Z000000000000000000000 第一審戶籍謄本費 6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 收據號碼:Z000000000000000000000 第一審地政複丈及地籍圖抄錄規費 7,5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111)MA00000000 第一審地政複丈規費 1,6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111)MA00000000 第一審戶籍謄本費 105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 收據號碼:Z000000000000000000000 第一審戶籍謄本費 15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 收據號碼:Z000000000000000000000 第一審地政複丈及地籍圖抄錄規費 5,9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111)MA00000000 第一審地政謄本規費 22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111)MA00000000 第一審戶籍謄本費 15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 收據號碼:Z000000000000000000000 第一審鑑定費 56,000元 聲請人預納 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收據 合 計 106,320元附表編號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金額 (單位:新臺幣)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單位:新臺幣) 1 陳振卿 1/60 1,772元 1,772元 2 陳宏輝 1/60 1,772元 1,772元 3 陳顧素雲 1/60 1,772元 1,772元 4 陳中棋 1/60 1,772元 1,772元 5 陳松梧、詹季芸、陳威廷、陳建龍、陳正權、陳櫻桃、陳櫻花、陳漢堂、陳漢乙、陳櫻珍 連帶負擔1/12 8,860元 連帶給付8,860元 6 李建華、李婕瑀、簡炳昌、李鳳釵、陳士原、陳筱婷、陳奕菲即陳彤禕、林羽涵、簡佩岑、簡佩浿陳秋霞、陳蕙文、陳惠萱 連帶負擔1/12 8,860元 連帶給付8,860元 7 陳婉真、陳政宏、王志聰地政士(即陳美如之遺產管理人) 連帶負擔1/15 7,088元 連帶給付7,088元 8 陳勝榮 7/15 49,616元 聲請人 9 吳陳富美 1/15 7,088元 7,088元 10 蕭月霞 1/30 3,544元 3,544元 11 陳音如 1/30 3,544元 3,544元 12 陳江綉里、陳志松、陳海山、陳志茂、陳政中 連帶負擔1/36 2,953元 連帶給付2,953元 13 陳正杰 1/72 1,477元 1,477元 14 陳志龍 1/72 1,477元 1,477元 15 陳信彣 1/72 1,477元 1,477元 16 陳信安 1/72 1,476元 1,476元 17 陳天士 1/60 1,772元 1,772元 說明: 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1號判決確定。 二、訴訟費用負擔金額欄係依據計算書核定之訴訟費用106,320元,乘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得出,原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元,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三、因前揭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預納,是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欄所載。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