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王靜惠相 對 人 王美丹
何素蘭王汶富王文政王松連
王榮志王振諒王彥騰王松雄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各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欄位所示,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7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另本件經依前揭規定,發函通知相對人等限期提出費用計算書並釋明費用額,僅相對人王美丹提出民事陳報狀表示意見,其餘相對人等已逾期限而未提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是本件爰僅就聲請人、相對人王美丹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裁定確定應負擔之金額。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審查,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首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地政土地複丈規費 12,7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里地○○○○ ○○○○號MC00000000 第一審地政土地複丈規費 5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里地○○○○ ○○○○號MC00000000 鑑定費 100,000元 聲請人預納 睿城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收據 第一審裁判費 11,197元 相對人王美丹預 納 第一審地政土地複丈規費 23,000元 相對人王美丹預納 南投縣○里地○○○○ ○○○○號MC00000000 第一審地政土地謄本費及土地複丈費 3,100元 相對人王美丹預納 南投縣○里地○○○○ ○○○○號MC00000000 合 計 150,497元 說明: 本件訴訟費用聲請人共預納113,200元(計算式:12,700元+500元+100,000元;相對人王美丹預納37,297元(計算式:11,197元+23,000元+3,100元)。附表編號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金額 (單位:新臺幣)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單位:新臺幣) 1 王美丹 18分之5 41,805元 4,508元 2 何素蘭 9分之1 16,722元 16,722元 3 王汶富 18分之1 8,361元 8,361元 4 王文政 18分之1 8,361元 8,361元 5 王彥騰 18分之1 8,361元 8,361元 6 王松連 18分之1 8,361元 8,361元 7 王榮志 18分之1 8,361元 8,361元 8 王松雄 18分之1 8,361元 8,361元 9 王靜惠 9分之1 16,722元 16,722元 10 王振諒 6分之1 25,082元 25,082元 說明: 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7號判決確定。 二、訴訟費用負擔金額欄係依據計算書核定之訴訟費用150,497元,乘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得出,原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元,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三、聲請人依訴訟費用負擔金額欄所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6,722元,已預納113,200元,應受賠償96,478元(計算式:113,200元-16,722元=96,478元)。相對人王美丹依訴訟費用負擔金額欄所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41,805元,已預納37,297元,尚應賠償聲請人4,508元(計算式:41,805元-37,297元=4,508元)。 四、因前揭訴訟費用相對人王美丹尚應賠償聲請人4,508元,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欄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