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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52號聲 請 人 洪季萱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賴文鋒通知限時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訴訟已終結,為通知相對人(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依法聲請法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以利聲請人取回擔保金等語。

二、按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未據提出已終結之訴訟及提存案號,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4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5年5月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且本院依職權查詢兩造間民事事件,亦無已終結之訴訟及提存案號,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敏哲

裁判日期:202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