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定代理人 蘇俊榮代 理 人 徐維良律師相 對 人 李懷中
李守中
李茂林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10,572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返還房地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人對相對人等提起訴訟,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1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系爭事件之訴訟費用額如後附計算書所示,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0,572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計 算 書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9,711元 聲請人預納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113年審字第2545號 第一審補繳裁判費 77,261元 聲請人預納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14年審電字第1197號 憲警差旅費 400元 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地政複丈費及地籍圖抄錄費 4,2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 (113)MA00000000 第一審地政複丈費 9,0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 (113)MA00000000 合計 110,572元